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》。会议强调,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,事关农民切身利益,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,必须审慎稳妥推进。这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指明了方向,使改革更加有章可循。
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,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多重意义: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产权,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,为农村产业发展和回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持,也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产生影响,缓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。
这项改革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,这表明中央政府对改革的态度及其实施措施是谨慎的。2015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停实施相关法律规定,启动改革试点。这次改革涉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、土地用途管制、土地市场配置机制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多个领域,可谓是一个整体。从前期的法律授权和试点探索,到《土地管理法》的修订,再到入市交易的实质性推进,前后用了8年左右的时间。如此长时间专注于一项改革,实属罕见。
经过长时间的探索,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,就是同地、同权、同价。中国实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。城市土地是国有的,农村土地是集体的。在这次改革之前,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才能入市,造成“同地不同权,同地不同价”。2013年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,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、租赁、入股,使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进入市场。这次深改委会议进一步强调,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,在符合规划、用途管制、依法取得的前提下,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入市。
中央多次强调,要坚守农村改革的底线,无论怎么改,都不能打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,不能减少耕地,不能削弱粮食生产能力,不能损害农民利益。当然,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要遵循农村改革的共同要求,同时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。因此,各地在探索试点时,既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,又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保护红线、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红线。
在审慎稳妥推进的前提下,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,增强改革的系统性规范性。要加强这项改革与产权、宅基地、农村产业发展、农村社会治理等改革的协调。要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,完善规划、投资、金融、税收、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。要合理确定土地入市规模、时机和节奏,引导产业合理布局,优化乡村建设,避免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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